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

  2年前,我公司与杭州一村民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一份,我公司按约支付了20万元,但卖主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推托履行合同义务。现得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请问,无效合同产生债务是否适用2年诉讼时效?                            
  读者 张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根据我国《土地法》、《合同法》规定,你案情况的确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非个人,国家禁止非集体组织内使用权的转移。
  关于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你公司的情况属于第一种,即要求卖主返还20万元款项,本质上属于债权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最高法院在2005年3月8日作出的万通实业公司诉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确立了无效合同产生的债务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参照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你案情况,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如果付款至今超过2年,就应注意收集催讨(时效中断)的依据,否则,不宜贸然诉讼。